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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规范烟花爆竹买卖合同 无书面合同禁止买卖烟花爆竹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6-02-08 浏览次数:64
  不得采购非法生产或不符合产品流向登记要求的烟花爆,不得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无相关资质的企业或单位。8月1日起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、经营企业在销售、购买烟花爆竹时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制定的《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(示范文本)》签订书面合同,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、销售烟花爆竹。自治区要求,各地要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在烟花爆竹产品买卖活动中依法签订《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》,规范填写合同的各项内容,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,依法销售、购买烟花爆竹产品。
  
  记者看到,《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(示范文本)》内容包括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合同编号、供货单位、购货单位、签订地点、签订时间、订货清单产品代码、产品名称、产品类别、产品级别、规格/型号、计量单位、箱含药量、订货数量以及产品质量标准及要求、提(交)货时间和地点、运输方式等。
  
  据了解,这项规定针对的是烟花爆竹生产、经营企业,普通消费者不受此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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